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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评价考核办法
时间:
2025-08-2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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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四川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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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评价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引导教师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争做践行教育家精神的好老师,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师本位。充分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遵循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和师德师风建设规律,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鼓励教师自省自律自强。

(二)坚持公平公正。严格考核程序,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家长、社会等多方意见,确保客观公正评价;建立申诉机制,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综合考评。将过程性评价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将教师的日常行为纳入师德师风监督体系,在年度考核时进行综合考察评价,确定考核等次。

(四)坚持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与教师年度考核挂钩,充分发挥师德师风评价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自觉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自身师德水平。

三、评价考核对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教师发展、教育考试、教育技术装备等机构的教师,包括专门学校教师。

四、评价考核内容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传播宗教迷信、传播邪教等反动思想,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持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五、评价考核方式和程序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监督本辖区中小学教师师德评价考核工作。

(一)学校成立师德评价考核工作小组

学校应成立由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代表及经民主推荐产生的一线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师德评价考核工作小组,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30%。

(二)师德评价考核方式

师德评价考核一般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1.平时考核。学校注重考核教师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落实专人负责实时记录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每学期进行汇总并通报。

2.年度考核。师德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与教师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或先行考核。主要是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按照考核方法和程序,确定教师本年度的师德考核档次。

3.评价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在工作岗位做出突出成绩,深受师生赞誉,在较大范围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30%。遵守师德规范,完成岗位工作,没有师德失范行为,可确定为“合格”等次。对出现情节较轻的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广泛征询意见时普遍认为其师德表现与本办法师德评价考核内容中的正面要求存在差距的,师德评价考核应确定为“基本合格”。对出现情节较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的,师德评价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三)年度考核程序

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师德评价考核,一般采取以下程序。

1.教师自评。教师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我评价。

2.教师互评。以学科组、年级组或其他组织形式为单位,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评价考核指标进行互评。

3.学生或家长测评。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应以班级为单位,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学生或家长对教师进行评议。同时,应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选择学生测评或家长测评方式。

4.综合评议。在教师自评、教师互评、学生或家长测评的基础上,学校师德评价考核工作小组结合教师日常行为和师德表现,做出综合评议,拟定考核档次。

5.公示结果。考核工作小组以适当形式公示考核结果。其中,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应在教职工范围内通报,获得“优秀”等次的教师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确认结果,存档备案。将考核结果通知到每位教师,经教师签字确认后,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同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7.权益维护。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师德评价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各地和中小学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细化优化符合本师德评价考核办法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程序,各考核要素和权重由市(州)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可探索信息化评议手段,提高考核科学性、实效性。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直接作为年度考核中师德师风考评的结果。

(二)对师德评价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推优评先、职称评审、岗位晋升、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

(三)师德评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取消教师表彰资格和至少24个月职称评聘、岗位晋升、推优评先、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

(四)师德评价考核“不合格”者,学校领导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调整工作岗位或高职低聘;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七、本办法自2025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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